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 > 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

时间:2024-07-09 13:10:27 点击:72 次
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嫌疑人。

(2)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逮捕要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等三个条件,而附条件逮捕与其差别在于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不一致,即“证据有所欠缺”,但应该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

(3)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已就下一阶段如何开展工作有了明确的侦查方案和计划,因限于刑拘时间短而无法获取定罪的关键证据方提请批准逮捕,若给予一定时间既能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

最高检侦监厅负责人表示,附条件逮捕目的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只能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但证据相对薄弱的重大案件。但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意见对“重大案件”予以明确,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范围之外,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问题。

此外,意见对撤捕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对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

附条件逮捕的法定程序

(1)必须经检察委员会决议通过。附条件逮捕是在定罪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做出的逮捕决定,存在较大逮捕风险,适用不当,极易蜕变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因而由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2)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附条件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对于认定犯罪存在的疑点要一一列明,并指出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

(3)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应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