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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2024-08-12

假想防卫的特征 假想防卫具备如下性质: (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三)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相对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

犯罪既遂

2024-08-12

犯罪既遂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024-08-11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依据 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有的实行绝对无责任年龄和完全负责任年龄的两分制;有的实行绝对无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减轻责任年龄、完全负责任年龄的四分制等。目前多数国家刑法中的责任年龄制度都采用三分制或四分制。

正当防卫的条件

2024-08-11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条件的意义 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的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 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的界限; 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

2024-08-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

使用假币罪

2024-08-11

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2024-08-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2024-08-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

变造货币罪

2024-08-11

变造货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标准

2024-08-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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