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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否开除公职

2024-06-26

公职的范围 公职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通俗意义上的公务员的职位的总称。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

减刑幅度

2024-06-26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

减刑

2024-06-26

减刑的适用对象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减刑假释规定

2024-06-26

刑法典对减刑的规定 刑法典对减刑的规定主要是第78-80条。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

减刑假释

2024-06-26

减刑的适用对象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赦免

2024-06-25

赦免的特征 (一)赦免之补充性特征 赦免虽然是一种封建遗迹,却在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普遍存在。揆其道理,并非因为法治国家不能忘情于人治的诱惑,而在于认识到法治必有所穷,须要留下一种可济其穷之手段,以免法治产生无可弥补之缺憾。赦免制度的存在,其实是法治国家对于法治的一种谦抑,承认法治并非万能,亦非毫无缺陷,此于法治原则无损而有益。就此而论,赦免无疑是法治的补充,其对法治具有衡平功能。而且,就其刑事政策意义而言,赦免能够有效避免法律的整齐划一所引起的弊端,保持刑罚执行的具体妥当性,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维

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

2024-06-25

醉酒驾驶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醉酒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

假释的条件

2024-06-25

假释的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假释考验期

2024-06-25

假释考验期的期限长度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的期限起算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内应该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

交通肇事罪案例

2024-06-25

交通肇事罪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辉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辉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辉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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