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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07-02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

量刑情节

2024-07-02

量刑情节的特点 量刑情节是指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刑轻重的情节。如果说,定罪情节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由此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定罪,并决定了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话,那么,量刑情节就是在此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的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具体刑罚点。也就是说,量刑情节反映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定罪情节相对应,量刑情节有以下特点。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与

累犯能否取保候审

2024-07-02

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累犯的构成要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法定量刑情节

2024-07-02

法定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从重处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选择适用相对较重或相对较长的刑期。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法定刑内判处刑罚; 第二,要比照该犯罪分子没有从重情节时应判的刑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要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也不能理解在所谓的中间线以上判刑,人民法院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必须把从重处罚情节和整个犯罪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评估。 (二)从轻处罚 所谓从轻,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选择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

量刑

2024-07-02

量刑的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

自首司法解释

2024-0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8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

自首

2024-07-01

自首的构成要件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

重大立功

2024-07-01

重大立功的法律规定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面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

特别自首

2024-07-01

特别自首的主体要求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特别自首供述罪行的要求 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投案自首

2024-07-01

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4、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5、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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