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补充侦查的方式 一、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1、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才能退回补充侦查; ②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2、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 ①补充证据后应当制定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审查检察院; ②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院审查。 (3)在补充
2024-07-09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相同点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有很多的相同点: 1、刑期起算的方式相同 二者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2、执行机关相同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因为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因此拘役、管制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3、参加劳动的待遇相同 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2024-07-09
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 (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 (三)侦查活动的内容; (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 (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 侦查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
2024-07-09
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2024-07-09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
2024-07-09
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
2024-07-09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
2024-07-08
死刑犯的特点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 (一)未成年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24-07-08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
2024-07-08
通缉的程序及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