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8
死缓的适用条件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 (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3)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主要要件包括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
2024-07-08
取保候审期间被逮捕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取保候审期
2024-07-08
死刑和死缓适用条件的不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 而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
2024-07-08
逮捕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羁押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期间届满后就要移送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
2024-07-08
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执行的程序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
2024-07-08
补充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8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
2024-07-08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象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
2024-07-05
刑事案件申诉材料 一、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 四、证明申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
2024-07-05
刑事申诉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
2024-07-05
刑事申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刑事申诉时效 刑事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定性,即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并没有规定期限,不管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申诉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