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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

2024-07-30
存疑不起诉原因 (一)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弥补。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由于侦查工作不得力,造成存疑不起诉的主要表现: 1、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从而造成侦查困难。 2、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证据灭失。如孙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因侦查人员未能妥善保管从现场提取的药瓶,导致丢失,造成投放毒物性质无法确定。 3、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收集,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如刘
信用卡非法经营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下9种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经营出版物; 2.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3.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5.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6.非法经营彩票; 7.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股票; 8.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类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拟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很轻微的剐蹭,很多人为了不耽误时间所以就决定私了了,但是没想到,达成私了的意愿后,一方迟迟不履行。那么,交通事故私了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私了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私了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的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履行,如果受害人发现对方迟迟不履行,因为其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因此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1、确定当
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
车辆定损,就是保险公司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部件,最后确定损失金额。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定损的流程是什么?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定损的流程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
网络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网络非法经营罪侵犯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管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二)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
恶意差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否恶意要看所评论的内容是否客观,不能扭曲事实。 出于人身攻击、个人偏见的恶意评论,就不属于公正评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恶意差评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违法者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需要删除恶意差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目前,一些有远见的家长开始为子女购置房产,为了避免以后的事情更是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做虽然一步到位而且还免除了二次交易税费,但是这样做会出现的几种风险也要考虑周全。那么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会面临什么风险? 网友咨询: 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会面临什么风险?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吴天全律师解答: 为子女购置房产有以下风险: 1、只能全款支付。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房子又要登记在孩子名下,这就不能选择贷款,只能全款购房,因为有明确规定贷款只能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网友咨询: A在一起与E的诉讼中,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D查无下落,亦无财产可以执行。经查,E在工商登记中的资料显示,B、C、D共同设立此公司,其中B出资550万元,C出资2200万元,D出资8250万元。但三股东向E在银行设立的银行账户注资后又抽逃出资,E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此虚假出资行为给A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
民法为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属安放权利义务均衡设置了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实际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判断该因素属于情势变更范围还是商业风险呢?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童意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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